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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〇二年「榮民代表懇談會」問題與說明系列之四

專欄:與民有約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◎榮民遺眷年終慰問金相關問題
問題十一:年金改革後,已取消退俸二萬元以上人員之年終慰問金,原本遺眷半俸二萬元以下者,仍承諾發給年終慰問金,現在卻跳票,原因係榮民如果在民國一〇一年以後亡故者,其退俸月平均所得必須再加上遺眷半俸月平均所得,平均需低於二萬元,方可發給遺眷年終慰問金,但是如果榮民在一〇一年之前亡故者,其遺眷半俸只要不超過二萬元,即可發給年終慰問金,甚不公平。
說明:
(一)有關退休俸人員年終慰問金之發放,係依行政院一〇二年一月二十四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20022159號函訂定「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」(以下簡稱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)辦理,為照顧弱勢及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退休(伍)軍公教人員生活,特發給年終慰問金。
(二)依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第三點發給標準略以:「支(兼)領月退休金(俸)人員死亡,依支(兼)領月退休金(俸)月數比例發給。」榮民如果在一〇一年以後亡故者,其退俸月平均所得必須再加上遺眷半俸月平均所得,若平均高於二萬元,依據發給標準,當年無法領取,但遺眷半俸月平均所得若低於二萬元,次年仍可領取。 
 (退除給付處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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